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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27, 2024 4:56:10 GMT -5
权保护的国际公约进行相当重大的修改。除了一些学术讨论之外目前该领域还没有进行认真的工作。在美国法院已经处理过承认人工智能生成的解决方案为作品的问题例如在斯蒂芬泰勒先生的案件中美国人工智能领域的专家史蒂芬塞勒试图在美国版权局注册人工智能创造的创作在美国可以注册作品以方便对其进行保护当然对作品的保护也可以自行产生。该办公室多次拒绝此类注册泰勒最终起诉了该办公室。该诉讼提出了几个有趣的论点其中包括泰勒认为人工智能是作者但该作品的权利将属于泰勒作为给定人工智能模型的负责人。他提到人工智能独立创作的作品是在雇佣作品模式下完成的即由于作品是按订单创作的因此版权会自动转移。最终法院认定塞勒错误并指出版权法在不断发展但其存在的本质始终是对人类创作者的保护。因此算法生成的内容不受保护。 人类可以被视为人工智能生成的作者吗基于人工智能的 电话号码数据 解决方案的用户即向给定算法发出命令的人可以被视为创建者吗毕竟没有他的贡献就不可能创造出任何人工智能成果。从理论上讲这是可能的但这种情况只是例外而不是规则。版权法要求作品必须是创造性工作的结果。换句话说作者一定要花点心思去创作做一些有创意的事情。因此作品不会是具有复制性质的东西。在我看来仅仅输入提示不足以谈论创造性活动。 因此如果使用人工智能解决方案的人只是简单地输入一个提示例如创建一篇字的文章包括并在摘要中注明那么它并不能构成创造性劳动。很难谈论执行任何创造性的行动。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人工智能的效果可能会被融入到创作者创作的完整作品中。换句话说有人可以根据基于人工智能的解决方案生成的内容来创作自己的作品这已经涉及一些创造性的工作。例如创建者可以使用对某个主题进行研究使用生成的内容片段来创建文章加上自己的想法编辑文章使其连贯且无错误。这类作品已经包含了一定的创造性活动元素。而如果足够大的话效果将是负责其创作的人所写的作品。即使使用基于人工智能的解决方案来完成任务这种情况也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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